(单选题)3: 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
A: 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 它贯彻了提高经济效率的原则
C: 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D: 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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