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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

时间:2022-08-19 14:2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25 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 恰好失主朱×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 D 机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 于
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25 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
恰好失主朱×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 D 机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
于是问张×三,“谁让你搬电视的?你把电视推到什么地方?”张×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
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三扭送××县公安局。
经查,犯罪嫌疑人于19 9 9 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县东大街
10 号院,见三排10 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25 英寸彩电一台,VC D 机一台,电饭
锅一个,人民币80 0 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
获并扭送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 张×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
主任李×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 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 7 9 年4月13 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
小学毕业。 简历:19 8 5 年至19 9 1 年在××小学读书;19 9 1 年至19 9 4 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
毕业后在家待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
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发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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