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残余估价法是指建筑物与其基地合并并计算收益,而以(
)以外的方法能求得土地的价格时,从建筑物及其基地所产生的收益中,扣除归属于基地的部分,即可得到归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将此残余的纯收益再以建筑物的还原利率还原,即可得到建筑物的收益价格。
A. 市场法
B. 收益还原法
C. 成本法
D.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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