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 按( )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A. 当期预计成本
B. 当期实际成本
C.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
D. 当期实际成本×(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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